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債權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淑絹 即大興企業行、 陳帟璇戴素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人(即不同之發票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查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之發票人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
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附表編號1至12之發票人為 黃淑娟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如有應負連帶責任者,請載明,並敘明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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