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訴人 陳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