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52號聲請人 楊盛宗
徐文軒 共同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5
0號監護宣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書、審查表、覆議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