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 陳冠龍 原名: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吳錦佳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