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
之10右上訴人與 財亨 及第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97年度六小字第
35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之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
法官邱瑞裕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