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雄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7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
7年度簡字第2945號),改依通常程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雄偉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洪韻婷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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