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