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95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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