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調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
3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林口分駐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於同年9月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