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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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耿淑穎律師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被告甲○○
6號(選任辯護人 黃燕光 律師被告丙○○
4號指定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各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分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均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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