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貳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貳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