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許○瑄(真實姓名聯絡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 李美如 人樓兼法定代理 許永裕 ○號送達代收人 李瑞玲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