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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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嚴月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李珮琴 律師扶律師)關係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吳英世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有保險契約尚待終止,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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