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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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公然侮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3月8日晚上9時15分許,與其妻 黃琰棻 (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甲○○位於臺中市○○○路○○號之住處,向甲○○所討債務未果,竟基於毀損財物之故意,徒手將甲○○所有之玻璃方桌抬起後用力放下,致該玻璃方桌因而碎裂毀損,而置於玻璃方桌上之液晶電視1臺,亦因此而掉落地面致機殼毀損。乙○○並接續前開毀損之故意,徒手將甲○○所有之1張椅子砸毀,足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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