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6,4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7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