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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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蔡緯綸 法定代理人 鄭景怡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為具狀到院陳報:⑴追加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具狀追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表明追加被告住居所地址、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到院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