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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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抗告人 黃邦男
吳邦仁 上列抗告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邦男、吳邦仁對於原審九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三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五號刑事判決及監察院民國一○○年二月十五日院台司字第一○○二六三○○三五○號函附調查意見,致未認定抗告人等之第一審判決書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已合法送達檢察官,檢察官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仍為實體之有罪判決,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監察院調查意見,確為得聲請再審之新證據等情。惟查㈠、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另案判決所示之見解,於原確定判決更三審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理時,已由黃邦男之辯護人提出、主張,並經法院審酌而不採,不符新證據之要件。
㈡、上開監察院調查意見,係原確定判決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確定後之調查資料,並非於該案事實審審理時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資料,亦非屬新證據。㈢、其餘所提司法改革雜誌、政大法學評論之文章,係專家或學者就非常上訴制度提出之看法,亦非得聲請再審之新證據。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並對於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之採證認事職權行使,及非常上訴制度等與再審無關事項為指摘,其等抗告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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