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陳彥竹 被告 葉惠敏
詹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4,2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8.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360/10000=3,914,2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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