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黃姵蓁 法定代理人 黃瀞儀 被告 陳冬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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