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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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80號聲請人 慶啟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錫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錫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台中市○○鎮○○路00號,嗣經整編為鰲峰路57號)於民國58年2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錫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民國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經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失蹤人楊錫華之戶籍資料,僅知楊錫華曾於47年3月間設籍台中市清水鎮,現住日本國福岡縣福岡市為遷徙人口,並於48年2月27日出境後,完全無任何入境台灣之紀錄,迄今未有戶籍之任何紀錄,亦查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處生死不明之狀態,迄今已逾60年,爰依法聲請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上開事件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失蹤人楊錫華之戶籍資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暨查詢結果。
(二)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函。依上開事證,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失蹤人楊錫華自48年2月27日起失蹤,至58年2月27日失蹤已滿10年,並應以終止之時即是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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