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俊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如非所有權人則無庸提出)。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9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4月至111年3月」及「聲請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㈣聲請人目前年齡為49歲,尚屬青壯年,應有一定之勞動能力
,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係獨自居住或有與他人共同居住。若與他人共同居住,則請說明如何分攤共同生活開銷(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十、聲請人自109年4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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