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32號原告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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