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8號原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被告 王尚智
黃光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王尚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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