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至衡選任辯護人陳致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至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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