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2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代理人孫永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文州所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股票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柔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