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即具保人陳泓瑋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100年度執更字第53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陳泓瑋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元,由被告陳泓瑋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泓瑋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陳泓瑋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