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理由甲○○因連續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一二四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有捌│九日二│彰│九偵○│臺│九上一│九七│││九七│彰九執││續│期月│十至十│化│十字號│中│十易一│十月│同│上│十月│化十字││竊│徒│一九五│地│二第│高│二字五│二二│││二二│地二第││盜│刑│年十日│檢│年五│分│年第四│年十│││年十│檢年二││││十二│││院│度號│四│││四│六││││二年│││││日│││日│一││││月二│││││││││三││││九月│││││││││號│├──┼──┼────┼─┼────┼─┼───┼────┼─┼───┼────┼────┤│連│有貳│九日七│彰│九偵一│臺│九上九│九八│││九九│彰九執││續│期年│十至日│化│十字四│中│十訴四│十月│同│上│十月│化十字││搶│徒捌│一九│地│二第九│高│二字六│二二│││二十│地二第││奪│刑月│年十│檢│年一等│分│年第號│年十│││年二│檢年三││││九二││號│院│度│日│││日│一││││月年│││││││││四││││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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