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佑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洲因竊盜及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竊盜罪及妨害公務罪之犯罪日期均應為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聲請書附表犯罪日均誤載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應予更正,附予敘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F受刑人林佑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南││││││││││竊│期││投│1│南│5││南│5││9│││徒│7│地│偵8│投│易1│36│投│易1│3│執6│││刑││檢│4│地│7││地│7││5││盜│柒││署│2│院│││院│││1│││月│││││││││││├──┼──┼────┼──┼─────┼─┼───┼────┼─┼───┼────┼───┤││有││南││臺│││臺│││││妨│期││投│1│中│上9││中│上9││6││害│徒│7│地│偵8│高│7│9│高│7│9│執4││公│刑││檢│4│分│易7││分│易7││5││務│陸││署│2│院│││院│││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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