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務人 卓志隆 債務人 卓烟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