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宥甯 原名 黃婷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俊吉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189,858元之損害賠償及其法定利息,上訴人僅就命給付超過新臺幣5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9,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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