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7號再審原告 陳真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尹三龍 、 禹玉書 、 高鳴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104年度小上字第27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