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振熙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振熙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