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勝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