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李珍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米凱莉 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4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就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伍拾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共計伍萬伍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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