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光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被告 蔡建德 上訴意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光遠上訴意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被告蔡光遠上訴意旨」,誤載為「被告蔡建德上訴意旨」,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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