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4號上訴人 郭沂蓁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被上訴人 陳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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