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枋霖
一、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5月10日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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