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30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丙○○即 鄭錫勳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陳報之本院家事法庭92年度繼字第1156號函所示,債務人已具狀表示拋棄繼承,且准予備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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