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