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349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349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93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 乙○○
27、訴訟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