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 李宗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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