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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