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5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聲明命被告給付原告三年清潔費損害土地、花樹等費用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並應陳報本件被告究為「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個人,如係為前者,請一併向本院說明其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