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仁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563、565、6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明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