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胡榮駿 被告 侯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被告於原告民國105年11月8日起訴時,其住所及居所係「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被告105年12月12日所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載明居所為上址存卷可徵(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58號卷所附被告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本院卷第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