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告 陳明忠 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可佐),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南港區,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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