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高品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代理人 范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昱力科技│國泰商業銀│105年7月22日│10,500元│LC0000000│││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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