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季瑋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季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季瑋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