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豐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