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曾文港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萬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1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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